余姚市红十字会暖心专项资金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6-11-16  16:53访问次数:字体:[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暖心专项资金是余姚市红十字会(简称市红十字会)在余姚市大病致贫困难群众帮扶基金的支持下,为救助余姚市孤独症儿童(又称自闭症儿童)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二条  为加强和规范暖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和《余姚市大病致贫困难群众帮扶基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暖心专项资金的资助管理遵循救急、公开、公正、专款专用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四条  暖心专项资金来源

(一) 余姚市大病致贫困难群众帮扶基金;

(二) 社会捐赠。

第五条  暖心专项资金用于向患有孤独症的儿童提供生活和医疗救助,开展以家庭支援为核心的公益培训活动,提高孤独症儿童的生活能力。

第六条  根据暖心专项资金救助需求,市红十字会向余姚市大病致贫困难群众帮扶基金管理委员会(简称基金管理委员会)申请市大病致贫困难群众帮扶基金支持,所获资金专项用于开展孤独症儿童救助项目。

第七条  暖心专项资金接受的社会捐款,市红十字会均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捐赠人可据此享有在计算所得税时的优惠政策。

第八条  市红十字会按照尊重捐方意愿原则执行项目,捐赠人有权查询、监督捐款的使用情况。市红十字会对做出重要贡献的捐赠人给予宣传报道和授予荣誉。


第三章   资助对象及标准

第九条  暖心专项资金资助对象:凡持有本市常住户籍的18周岁以下患孤独症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由其法定监护人向暖心专项资金申请资助。对城乡低保,军烈属,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志愿者家庭,因残、病、突发事件等导致的困难家庭的孤独症儿童优先资助。

第十条  资助标准

(一)除定向捐赠外,经医疗机构确诊后的孤独症(或怀疑性诊断为有“孤独症倾向”)儿童每人一次性资助1万元,优先资助对象每人一次性资助2万元。

(二)免费参加由暖心专项资金资助的为孤独症儿童和家庭举办的相关专业训练服务和公益活动。

(三)申请人已获得暖心专项资金资助款的,在同一疾病申请获得余姚市大病致贫困难群众帮扶基金帮扶时应扣除相应资助款。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助对象,由家长(法定监护人)如实填写《暖心专项资金资助申请表》,并按照表中的要求备齐申请资料,经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居)委会审核后,报学校红十字会(患儿就读学校)或乡镇(街道)红十字会审核后报至市红十字会。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必须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患儿家庭户口簿及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优先资助对象患儿家庭的困难类别证件复印件,无困难类别的由所在村(社区)提供家庭经济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证明(收入核定可参照低保有关规定)。

(三)二级甲等以上具备相关疾病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病情诊断证明原件或加盖医院印章的复印件;

(四)申请人或监护人的银行卡账户、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  暖心专项资金由市红十字会负责资料终审,合格资料存档待评审,不合格资料由申请人重新办理或补齐资料后再申报。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成立由市红十字会、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医学专家、红十字会社会监督员等组成的“暖心专项资金资助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暖心专项资金的资助评审工作,并对资助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确保资助公正透明,管理科学。

第十五条  根据暖心专项资金筹资情况,市红十字会组织评审委员及时进行评审,通过现场、网络、电话、传真等方式征求评审委员意见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流程。暖心专项资金发放方式为将资助款直接拨付至受助申请人账户。

第十六条  评审原则

(一)申报时间顺序原则:即按照申请人申报时间先后顺序提交评审名单。

(二)量入为出原则:即根据资金情况确定资助名额。

(三)综合评定原则:即根据患儿家庭经济情况和病情的轻重程度综合评定资助对象。


第六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市红十字会负责暖心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在捐赠账户设立专门科目管理,保障项目资金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公益性。

第十八条  各村、社区(居)委会,乡镇(街道)、学校红十字会负责对接收的求助资料进行核实,认真履行对申请人的告知义务,保证报送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九条  暖心专项资金接受社会监督和审计,及时通过市红十字会官方网站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同时上报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余姚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6日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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