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红十字会博爱阳光专项资金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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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博爱阳光专项资金是余姚市红十字会(简称市红十字会)在余姚市大病致贫困难群众帮扶基金的支持下,为救助余姚市困难家庭的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儿童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二条 为加强和规范博爱阳光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和《余姚市大病致贫困难群众帮扶基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博爱阳光专项资金的资助管理遵循救急、公开、公正、专款专用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四条 博爱阳光专项资金来源 (一) 余姚市大病致贫困难群众帮扶基金; (二) 社会捐赠。 第五条 博爱阳光专项资金用于向患有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的儿童提供生活和医疗救助。 第六条 根据博爱阳光专项资金救助需求,市红十字会向余姚市大病致贫困难群众帮扶基金管理委员会(简称基金管理委员会)申请市大病致贫困难群众帮扶基金支持,所获资金专项用于开展家庭经济困难的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儿童救助项目。 第七条 博爱阳光专项资金接受的社会捐款,市红十字会均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捐赠人可据此享有在计算所得税时的优惠政策。 第八条 市红十字会按照尊重捐方意愿原则执行项目,捐赠人有权查询、监督捐款的使用情况。市红十字会对做出重要贡献的捐赠人给予宣传报道和授予荣誉。 第三章 资助对象及标准 第九条 博爱阳光专项资金资助对象:凡持有本市常住户籍的18周岁以下患有白血病、需要手术治疗的先天性心脏病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其本人或家长(法定监护人)向博爱阳光专项资金申请资助。对城乡低保,军烈属,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志愿者家庭,因残、病、突发事件等导致的困难家庭的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患儿优先资助。 第十条 资助标准 除定向捐赠外,经医疗机构确诊后的患儿每人一次性资助1万元,优先资助对象每人一次性资助2万元。 申请人已获得博爱阳光专项资金资助款的,在同一疾病申请获得余姚市大病致贫困难群众帮扶基金帮扶时应扣除相应资助款。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助对象,患儿或家长(法定监护人)如实填写《博爱阳光专项资金资助申请表》,并按照表中的要求备齐申请资料,经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居)委会审核后,报学校红十字会(患儿就读学校)或乡镇(街道)红十字会审核,合格资料报送至市红十字会。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必须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患儿家庭户口簿及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优先资助对象患儿家庭的困难类别证件复印件,无困难类别的由所在村(社区)提供家庭经济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证明(收入核定可参照低保有关规定)。 (三)三级乙等以上具备血液病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患儿病情诊断证明、骨髓检查报告和住院病案首页。 三级乙等以上具备先天性心脏病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患儿心脏超声诊断报告单和病情诊断证明。 (四)申请人或监护人的银行卡账户、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 博爱阳光专项资金由市红十字会负责资料终审,合格资料存档待评审,不合格资料由申请人重新办理或补齐资料后再申报。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成立由市红十字会、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医学专家、红十字会社会监督员等组成的“博爱阳光专项资金资助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博爱阳光专项资金的资助评审工作,并对资助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确保资助公正透明,管理科学。 第十五条 根据博爱阳光专项资金筹资情况,市红十字会组织评审委员及时进行评审,通过现场、网络、电话、传真等方式征求评审委员意见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流程,确定获得受助资格的申请人名单在市红十字会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博爱阳光专项资金发放方式为将资助款直接拨付至受助申请人账户。 第十六条 已通过评审获得受助资格的患儿,如属于以下情况的须终止资助: (一)患儿在获得博爱阳光专项资金资助前死亡的终止资助; (二)在评审前核实患儿近况时,其监护人隐瞒患儿死亡的终止资助; (三)入院检查后病情自动愈合或无手术指征的终止资助。 第十七条 评审原则 (一)申报时间顺序原则: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名单按照申请人提交合格申请资料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二)量入为出原则:根据资金情况确定资助名额。 (三)综合评定原则:根据患儿家庭经济情况和病情的轻重程度综合评定资助对象。 第六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博爱阳光专项资金按照专款专用、以收定支的原则进行管理。市红十字会负责博爱阳光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在捐赠账户设立专门科目管理,保障项目资金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公益性。 第十九条 各村、社区(居)委会,乡镇(街道)、学校红十字会负责对接收的求助资料进行核实,认真履行对申请人的告知义务,保证报送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二十条 博爱阳光专项资金接受社会监督和审计,及时通过市红十字会官方网站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同时上报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余姚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6日印发之日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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