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办发〔2007〕6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减免范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七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收费公路 车辆通行费减免范围
省监察厅 省纠风办 省交通厅 (二○○七年八月七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开展清理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工作的通知》(监发〔2007〕3号)精神,结合浙江实际,我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减免范围为: 一、军队车辆; 二、武警部队车辆; 三、公安机关在辖区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理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包括持“浙江警通”证、“特别通行”证、“国安GA33.XX”(1-80号)车辆,以及执行职务进入辖区内收费公路的路政管理专用车辆; 四、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含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救护车,执行救助任务并标有红十字标志的车辆); 五、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 六、在国家规定的绿色通道上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含省级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 七、邮政专用车辆。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上述车辆通行费减免范围,认真做好“特权车”、“人情车”等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的自查清理工作。凡在上述车辆通行费减免范围之外,依然违规享受车辆通行费减免的车辆,以及各地区、各部门出台的与上述车辆通行费减免范围规定相抵触的有关文件,要予以清理和纠正。省监察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另行部署具体清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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